俄罗斯最高苏维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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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俄最高苏维埃

苏俄最高苏维埃[1]Верхо́вный сове́т РСФСР),是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在1991年12月25日更名为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Верхо́вный сове́т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为俄罗斯联邦的立法机构。该机构根据1936年苏联宪法1937年苏俄宪法取代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成为该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并于1938年开始运作,任期4年(1978年起为5年)。在1989年苏联宪法修正案通过后,苏俄人民代表大会成为该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苏俄最高苏维埃成为其常设机构,并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993年12月12日,在俄罗斯宪政危机以人民代表大会与最高苏维埃一方失败后,俄罗斯最高苏维埃随着俄罗斯联邦宪法的通过而停止运作。

代表组成[编辑]

根据1937年苏俄宪法,苏俄最高苏维埃为一院制,即所有代表根据相同的方式选举产生。在1989年宪法修正案通过后,苏俄最高苏维埃由共和国院与民族院组成,以便体现联邦共和国的性质,而共和国院与民族院的人数相同。

主席团[编辑]

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是苏俄最高苏维埃的常设结构,在闭会期间代表苏俄最高苏维埃行使职权,领导最高苏维埃的工作并由后者选举产生。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十七人(每个自治共和国对应一个副主席名额)、秘书长和二十名委员组成。

在1989年宪法修正案通过后,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组成包括: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苏俄最高苏维埃第一副主席、苏俄最高苏维埃副主席、共和国院主席、民族院主席、苏俄最高苏维埃各常务委员会主席等。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主持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工作。

权力[编辑]

苏俄最高苏维埃在1989年以前一直被定义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决定和处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任何问题。苏俄最高苏维埃决定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苏俄人民委员会苏俄部长会议)的组成人员,是该共和国的立法机构。

根据1978年苏俄宪法,苏俄最高苏维埃拥有以下权力:

  • 苏俄最高苏维埃有权解决苏联宪法和本宪法赋予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管辖的所有问题;
  • 批准苏俄宪法及其修正案;
  • 苏联最高苏维埃提交在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建立新的自治共和国和自治州;
  • 批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 管理由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负责的机关;
  • 批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
  • 决定举行全民投票(公投)。

1989年宪法修正案通过后,苏俄人民代表大会成为新的最高国家权力机构,使苏俄最高苏维埃i的权力发生重大变化,原属于最高苏维埃的部分职权移交给人民代表大会,而最高苏维埃则继承了原先属于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部分职权。此时,苏俄最高苏维埃的权力包括:

  • 召集苏俄人民代表与地方苏维埃人民代表的选举;
  • 批准苏俄人民代表中央选举委员会的组成;
  • 任命苏俄部长会议主席,根据他的提名批准苏俄部长会议的组成,根据苏俄部长会议的提议改组其组成,设立和撤销所属部和国家委员会;
  • 选举苏俄人民监察委员会、苏俄最高法院、边疆区、州、莫斯科和列宁格勒市法院组成;批准苏俄总仲裁长,批准国家仲裁委员会成员;
  • 定期听取其组建或选举的机构以及其任命或选举的官员的报告,表决对苏俄政府及政府成员的信任案;
  • 确保苏俄领土内立法法规的统一;在苏俄境内进行财产关系、国民经济与社会文化建设管理、预算与财政制度、工资与定价、税收、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利用以及其他关系的调节;
  • 解决有关苏俄境内的各民族苏联公民的平等问题;
  • 对苏俄法律进行解释;
  • 制定共和国、地方国家权力和行政机构的组织与活动程序;
  • 确立共和国公共组织的法律地位;
  • 领导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的活动;
  • 将关于建立新的自治共和国、边疆区、州、共和国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区的提案提交给苏俄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 提请苏俄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苏俄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国家长期计划和共和国重大计划草案,批准苏俄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苏俄国家预算,监督计划和预算的实施,批准其实施报告;若有必要,可对计划和预算进行修改;
  • 根据苏联法律,确定苏俄国家预算应收的收入;
  • 批准和废除苏俄的国际条约;
  • 参与制定国防领域的基本措施和确保国家安全;
  • 设立苏俄国家级奖项,设立苏俄荣誉称号;
  • 颁布共和国法案,对被苏俄法院定罪的公民进行大赦;
  • 撤销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和决议、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的决议、苏俄部长会议的决议和命令;
  • 撤销与苏联宪法、苏俄宪法以及苏联法律、苏俄法律相抵触的边疆区、州、市(共和国直辖市)人民代表苏维埃、自治州和自治区人民代表苏维埃的决定,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的决议和命令;
  • 抗议侵犯了苏俄宪法权利,与苏联及苏俄法律相抵触的苏联部长会议决议和命令的有效性,暂停存在上述情况的苏联各部委活动;
  • 向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提议有关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苏联宪法与法律的草案,提请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 解决苏俄国内的其他问题,但属于苏俄人民代表大会专属管辖的问题除外。

历任领导[编辑]

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编辑]

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自设立以来就是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名义上的最高领导,主持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工作。该职务在1989年10月随着宪法修正案通过后被废除,其职权移交给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

最高苏维埃主席[编辑]

在1989年以前,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的权力非常有限,仅在最高苏维埃开会期间主持会议,但不是该共和国的最高领导职务,而法律和法案的签署也是由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和秘书长执行。在1989年宪法修正案通过后,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成为该共和国的最高官员,由俄罗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参考[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