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

来自阅兵百科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徽

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1]Всероссийский съезд советов)是由工人、农民、士兵和哥萨克代表组成的苏维埃,是苏维埃俄国在1938年以前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履行其职权。

历史[编辑]

1917年6月3[16]日至24日[7月7日],全俄国才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此时的苏维埃还并不是事实上的国家权力机构,而由社会革命党孟什维克占多数的第一次代表大会也承认了俄国临时政府的合法性。

1917年10月25日[11月7日],由于彼得格勒武装起义推翻了俄国临时政府,全俄政权彻底转入到苏维埃手中,而当天召开的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也宣布“全部地方政权一律转归当地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2]

1938年,随着1936年苏联宪法1937年苏俄宪法通过后,苏俄最高苏维埃取代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成为该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组成[编辑]

根据1918年苏俄宪法1925年苏俄宪法,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市级苏维埃每2.5万人选派1名代表,省(州)、自治共和国级苏维埃每12.5万人选派1名代表产生。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则由市、省(州)、自治共和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

权力[编辑]

根据1918年苏俄宪法,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根据宪法第49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管理全国性的一切事务:

  1. 批准、修改及补充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
  2. 总的领导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全部对内对外政策;
  3. 规定及变更疆界,让渡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部分领土或其所属权利;
  4. 规定加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各地方苏维埃联盟的疆界与权限,并解决它们之间的纠纷事项;
  5. 接受苏维埃共和国新成员加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承认联邦个别部分退出俄罗斯联邦;
  6. 确定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总的行政区划并批准各省的联盟;
  7. 规定及变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境内的度量衡制度及货币制度;
  8. 进行外交往来,宣战及媾和;
  9. 发行公债,缔结关税、贸易条约及财政协定;
  10. 确定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境内全部国民经济及其各个部门的原则和总的计划;
  11. 批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预算;
  12. 规定全国性的赋税;
  13. 规定做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织原则;
  14. 制定全国性的立法:法院组织、诉讼程序法、民事及刑事的立法等等;
  15. 任免人民委员会的个别委员及整个人民委员会,批准人民委员会的主席;
  16. 颁发关于取得及丧失俄国国籍权利及关于共和国境内外国人民权利的一般决定;
  17. 宣布大赦及特赦。

根据宪法第51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有权:

  1. 规定、补充及修改苏维埃宪法的基本原则;
  2. 批准和约。

历次大会[编辑]

根据1918年苏俄宪法,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俄苏维埃第九次代表大会则规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除例行大会外,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得到三分之一以上各地方苏维埃的要求,可以召开全俄苏维埃非常代表大会。

参考[编辑]

  1. Всероссийский съезд Советов — Википедия
  2. 《列宁全集》第三十三卷:告工人、士兵和农民书. 中共中央马恩列斯编译局译. 人民出版社, 1984年第2版: 第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