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成立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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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成立条约的签署》(斯捷潘·杜德尼克 作)

苏联成立条约[1]Догово́р об образова́нии СССР)是在1922年12月30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乌克兰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白俄罗斯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外高加索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关于建立统一的联盟国家所签订的条约,与《苏联成立宣言》一并在全联盟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

地位[编辑]

虽然《苏联成立条约》和《苏联成立宣言》不叫宪法,但实质上具有宪法作用,因为他们是建立新国家及其根本法的文件。这两个文件构成了一套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文件依据,规定了国家的组成结构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经过部分修改和补充后,在这两个文件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苏联第一部宪法,并在

正文[编辑]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条约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乌克兰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自俄罗斯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及外高加索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由格鲁吉亚、阿塞拜疆和亚美尼亚三个共和国组成),根据下列各点,缔结本联盟条约,结成一个联盟国家——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1.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代表机关掌管下列各项事宜:
    1. 在国际关系上,代表联盟;
    2. 变更联盟的外部边界;
    3. 缔结接受新共和国加入联盟的条约;
    4. 宣战和媾和;
    5. 向外国借债;
    6. 批准国际条约;
    7. 制定国内外贸易制度;
    8. 制定联盟全部国民经济的原则和总计划,井缔结租让契约;
    9. 调整运输及邮电事宜;
    10. 制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武装力量的组织原则;
    11. 批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统一的国家预算,确定铸币、货币、和信用体系,井制定全联盟的、共和国的及地方的税制;
    12. 制定联盟全境土地制度和土地使用,以及矿产、森林、水道使用的一般原则;
    13. 制定全联盟的移民法;
    14. 制定法院组织和诉讼程序的原理,以及联盟的民法与刑法;
    15. 制定基本的劳动法;
    16. 制定国民教育的通则;
    17. 制定国民保健方面的一般办法;
    18. 制定度量衡制度;
    19. 办理全联盟的统计;
    20. 制定关于苏联国籍及外籍人权利的基本法律;
    21. 颁布大赦令;
    22. 取消各加盟共和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人民委员会违反联盟条约的各种决定。
  2.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最高权力机关为苏维埃社会主共和国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则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
  3.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由市苏维埃的代表及省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组织之。市苏维埃每万五千选举人选举代表一人,省苏维埃代表大会每十万五千居民选举代表一人。
  4. 出席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之。
  5.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常会,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召集,每年一次。非常大会,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根据自身的决定或根据两个以上的加盟共和国的要求召集之。
  6.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按每个加盟共和国的人口比例,从各加盟共和国的代表中选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共为三百七十一人。
  7.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常会,每年召集三次。非常会议根据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决定或根据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人民委员会及某一加盟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要求召集之。
  8.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常会,依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所规定的程序,在各加盟共和国首都举行。
  9.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团,主席团为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联盟的最高权力机关。
  10.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人数为十九名,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按照加盟共和国的数目,从其中选举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四个主席。
  11. 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执行机关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人民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选出,其任期与中央执行委员相同,由下列人员组成:
    1. 联盟人民委员会主席;
    2. 副主席;
    3. 外交人民委员;
    4. 陆海军人民委员
    5. 对外贸易人民委员;
    6. 铁道人民委员;
    7. 邮电人民委员;
    8. 工农检查人民委员;
    9. 最高国民经济会议主席;
    10. 劳动人民委员;
    11. 粮食人民委员;
    12. 财政人民委员。
  12. 为了确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境内的革命的法治,井为了联合各加盟共和国的力量来与反革命作斗争,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设立最高法院,执行最高审判监督的职能;并在联盟人民委员会之下,设立国家政治管理联合机关,其主席加入联盟人民委员会,有发言权。
  13.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人民委员会的命令和决定,各加盟共和同均有执行的义务,并直接在联盟全境内施行。
  14. 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的命令和决定,用各加盟共和国通用的语言(俄语、乌克兰语、白俄罗斯语、格鲁占亚语、亚美尼亚语及突厥语)颁布。
  15. 各加盟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可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出对联盟人民委员会的命令和决定的异议,但不能停止对它的执行。
  16.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人民委员会的决定和命令,只有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才能取消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各人民委员的命令,只有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与联盟人民委员会,才能取消。
  17.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各人民委员的命令,只有在例外的场合下,只有在该命令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人民委员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定显然不相适应时,方可由各加盟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或该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停止执行。各加盟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应将命令停止执行,立即报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人民委员会及有关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人民委员。
  18. 各加盟共和国人民委员会,包括下列人员:
    1. 人民委员会主席;
    2. 副主席;
    3. 最高国民经济会议主席;
    4. 农业人民委员;
    5. 粮食人民委员;
    6. 财政人民委员;
    7. 劳动人民委员;
    8. 内务人民委员;
    9. 司法人民委员;
    10. 工农检查人民委员;
    11. 教育人民委员;
    12. 卫生人民委员
    13. 社会保障人民委员;
    14. 民族事务人民委员。
    • 联盟的外交、陆海军、对外贸易、铁道及邮电各人民委员部的特派员,亦得列席,有发言权。
  19. 各加盟共和国最高国民经济会议及粮食、财政、劳动以及工农检查等人民委员部,直接隶属于各加盟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在其活动中,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相应的各人民委员的命令为指导。
  20. 加入联盟的各共和国,均有自己的预算,此项预算为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所批准的全联盟预算的一个构成部分。各共和国预算的收入支出,由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用于编造各加盟共和国预算的收入细目与收入提成额,由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
  21. 各加盟共和国公民均用统一的苏联国籍。
  22.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有自己的国旗、国徽及国玺。
  23.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首都为莫斯科市。
  24. 各加盟共和国按照本条约将自己的宪法加以修改。
  25. 联盟条约的批准、修改及补充,是属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的特殊权限。
  26. 每个加盟共和国都保存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力。

参考[编辑]